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校卫队员奖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7-06-23 浏览量:

第一条  对队员的奖励,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授予荣誉证书或发给适当数额的奖金。年终评比前三名,为优秀校卫队员, 授予荣誉证书, 并发给奖金560元, 四至九名发给奖金460元。 十至十五名发给奖金360元;抓获偷盗者给予50~100元奖金;堵截抓获一辆被偷自行车,发给奖金30~100元;警区全年无事故发生发给警区责任人平安奖人均100元

第二条  凡努力学习政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严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成绩优异,并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1、在同危害国家及师生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勇敢顽强、机智果断、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者。

2、抢险救灾,预防治安灾害事件,保卫国家,学校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者。

3、果断及时处理突发性事故,保护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和重大事故现场,为职能机关侦破和处置争取时间,创造条件者。

4、弘扬正义,见难相助,舍己救人赢得良好声誉者。

5、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

6、在完成本职工作中,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埋头苦干、廉洁奉公、优质服务,有显著成效者。

7、关心群众、爱护群众、依法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好事、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突出事迹者。

8、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者和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者。

第三条  奖励的审批程序。

由3110监控报警指挥中心提出奖励意见,报处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给予奖励,事迹特别突出者,由公安处上报学校予以奖励。

第四条  队员违犯纪律给予以下处分:

1、罚款

2、警告

3、停职检查

4、辞退

5、开除

第五条  受停职检查处分的在停职期间停发工资及其他待遇,并扣发当月奖金。

第六条  辞退或开除处分的,从批准之日起聘用合同即行解除。

第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5—10元的罚款。

1、不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整,即不系扣子,不扎腰带,不戴帽子,歪戴帽子,不戴领花、肩章,服装混穿,挽裤腿,挽袖子,不系鞋带等。

2、执勤中姿态不端,即岗上吃东西、吸烟、操手、袖手、蓄长发、留胡子、站立姿势不端、依靠、坐卧等。

3、执勤不挂工作证。

4、在岗上乱打电话、乱写乱画、听收音机、看电视、看书报、休闲、干私活、乱摆弄警械、对讲机、利用对讲机乱喊乱叫。

5、执勤中语言粗鲁,与师生发生争吵。  

第八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50元罚款。

1、迟到、早退在30分钟以内的。

2、岗上睡觉、脱岗的。

3、乱借宿留宿的、乱窜岗的。

4、私自休班、调班的 。

5、执勤中不负责任、不认真盘查或违反规定,擅自放行财物的。

6、执勤中出言不逊、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擅自将警用服装借于他人的。

8、参与经济纠纷,催款讨债的。

9、在执勤中随意罚款乱收费的。

10、工作不积极、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停职检查或辞退。

1、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或无故旷工一日以内的。

2、顶撞领导,不服从管理、欺上瞒下的。

3、违反《禁酒令》,酒后上岗、岗上喝酒、结伙喝酒的。

4、私开机动车辆的。

5、执勤中恶语伤人、动手打人,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6、接受小恩小惠、贪占便宜的。

7、男女关系暧昧,有不正常交往的。

8、交往复杂,滥交朋友、拜把兄弟,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9、犯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  违法违纪比较严重 ,屡教屡犯,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辞退处分。

1、一年以内受两次以上警告,即停职检查又再犯的。

2、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3、在执勤中侮辱他人,动手打人,致人伤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4、无故旷工超过二日或月内连续二次旷工者。

5、私开机动车造成交通肇事者的。

6、酗酒滋事,酒后失态,败坏声誉的。

7、随意罚款、乱收费,中饱私囊者。

8、犯有其他违法违纪错误,情节较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严重对抗领导,行为恶劣的。

2、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殴打他人,致人伤或有滥用职权,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4、猥亵、侮辱妇女等流氓活动或男女奸宿的。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

5、拉帮结派,聚众斗殴,聚众赌博或邪教组织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6、犯有贪污盗窃等犯罪行为的。

7、泄露国家或学校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阵退缩,能救而不救的。

9、经管人员因严重不履行责任,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0、复制、传播收看淫秽录像带或其他淫秽物品的。

11、犯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十二条  经济损失赔偿原则。

1、警区内出现被偷盗案件或其他责任性灾害事故,每次事故扣警区当日值班人员每人20元,从当日工资中扣除。

2、队员因失职渎职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责任大小由学校规定承担赔偿的数额。

3、队员工作期间之外发生的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予以赔偿,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